日期:2021-08-21作者:网友整理人气:
可能很多人都会存在这样一种认知:夫妻一方去世之后房子、车子、存款等财产就“自然”归另一方所有。这种认知的产生其实也很正常:本来就是俩人共同积累下来的财产,那么一个人走了之后另一个人拥有全部好像也“理所应当”。那么这种认知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吻合呢?事实可能并没我们有些人所想象的那么简朴。要解释清晰这个相对比较复杂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两个基本结论。
假如有客观证据能证实财产完全属于活着的一方,与去世一方没任何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下财产依然属于在世一方;反之假如没客观证据表明财产完全属于在世一方,那么死者的遗产就要被所有继续人共同继续,而不一定仅仅是在世一方。在这里我们强调了“客观证据”这一概念。众所周知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假如你所主张的诉求没客观证据支撑是难以实现的。
像房屋这种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的现行规定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属情况作为所有权的证实。在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簿有冲突时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属状况为准。假如房产证上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就证实这套房子的产权状况是共有而不是单独所有。相比之下银行存款就不像房屋这种不动产一样有登记,所以只能根据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状况和银行纪录进行推算。
假如夫妻一方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分为三种情况:遗留的全部为活着一方的婚前财产;遗留的全部为死者一方的婚前财产;遗留的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假如全都是活着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这些财产也就依然属于活着的一方。那么假如全都是死者一方的婚前财产该如何处理呢?假如是夫妻共同财产又如何处理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两种情况。
首先我们说假如有客观证据证实房子、车子、存款等所有财产都是死者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这些财产就将作为死者的遗产由其继续人继续。那么都有谁有权利继续死者的遗产呢?目前我国继续法主要规定有法定继续和遗嘱继续两种模式。在这两种继续模式中遗嘱继续的效力优于法定继续。假如死者立有遗嘱就遵照遗嘱办理,在没遗嘱的前提下则按法定继续原则处理。
所谓法定继续是指在被继续人没立遗嘱的前提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续人、继续顺序、遗产分配等原则。在被继续人没立遗嘱的前提下法律默认被继续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继续人,同时规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续人。假如被继续人没立遗嘱,那么他的财产就由第一顺序继续人共同继续。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续人继续时第二顺序继续人才有资格继续遗产。
夫妻一方去世后他或她的父母、子女、妻子同为第一顺序继续人,所以都有资格继续死者的遗产。至于死者的兄弟姐妹只有在父母、子女、配偶这些第一顺序继续人全都不在了或全部放弃继续的前提下才有资格继续死者的遗产。假如死者过世时父母都还健在,夫妻俩生育有一个子女,那么死者的遗产就需要由死者的父亲、母亲、配偶、孩子这四个人共同继续。
那么各自继续多长份额比例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续人原则上应当“平分”遗产,但假如他们经协商达成一致也答应“有人多分,有人少分”。也就是说同一顺序的继续人各自所继续的比例份额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在没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一般采取平分原则。夫妻一方过世后他的父亲、母亲、配偶、孩子四个人假如按平分原则可以各自继续死者遗产的四分之一。
当然这说的是所有财产都属于死者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假如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呢?这种情况在法定分配方式上和我刚才所介绍的大同小异,不同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均在世时也不属于某一方独有。我刚才说死者的婚前财产由他或她的父亲、母亲、配偶、孩子四个人平分,可假如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就不能直接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处理。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通常是各占一半,所以一方死亡后活着的一方自动享有一半财产的所有权,只有剩下的50%才会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分配,而详细的分配方式和我刚才所说的基本一致。简朴而言:死者婚前财产由所有第一顺序继续人平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由活着的一方先拿走属于自己的一半后再由第一顺序继续人平分。当然平分这种方式所适用的是法定继续模式,假如死者去世前立有遗嘱就要优先遵照遗嘱办理。
死者可以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中自己名下50%的份额全部指定由配偶继续,也可以全部指定由子女或父母继续,还可以指定由第二顺序继续人继续,甚至可以指定由毫不相干的外人继续或直接用于公益捐赠。不过死者所有权处置的也只有自己名下那50%的份额,假如死者在遗嘱中对配偶那50%的份额予以处置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夫妻中活着的一方拿走50%后再将剩余部分全部交给死者指定的继续人。
之前我曾写过一篇与本文类似的文章,只不过那次我是专门就房产写的。这次则是就房子、车子、存款等所有财产而言。那次有读者在评论区留言:“似乎不对,如果这个人的老婆先离去,(夫妻不可能同时走) ,那么房产是否需要分一部分给老婆的父母?”我要说的是这位读者的观念实际上仍是一种传统男性主导观念,因为在他的意识中已先入为主把财产视为是丈夫的,而妻子只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继续。
对此我们一定要明确法律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双方所共有的。夫妻双方在世时都是各占一半,无所谓谁依附于谁的概念,所以无论是丈夫先于妻子过世或是妻子先于丈夫过世都是一样的处理模式:假如有遗嘱就遵照遗嘱办理,在没遗嘱的前提下由活着一方拿走一半后由所有第一顺序继续人共同继续。那么为什么法律会规定父母、子女、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继续人呢?
这主要是需要考虑到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这种现象。假如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就自动继续所有财产,那么也就意味着一旦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后过世一方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假如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后因为偏袒新家庭而不愿给前夫或前妻的孩子留遗产怎么办?所以有必要把孩子列为第一顺序继续人。假如夫妻俩没孩子又怎么办?难道一方再婚就可以把夫妻共同财产全带走吗?
所以有必要把父母也列为第一顺序继续人。然而这样又带来一个新问题:假如夫妻中过世一方的父母继续了遗产,那么当父母过世时父母的其他子女就享有了继续权。这样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本来是夫妻俩共同拥有的房产却需要和兄弟姐妹以及可能都不熟悉的七大姑八大姨争产权。可假如不这么规定又可能会导致一方再婚之后损害过世一方权益的现象。
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只能从社会宏观层面上进行规定,然而法律不可能把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都考虑完全。假如有兄弟姐妹的家庭可能就不愿把父母列为继续人,因为这可能导致夫妻俩的财产被旁系的兄弟姐妹继续;假如是没孩子的家庭可能就希望把父母列为继续人,因为担心配偶再婚导致自己的原生家庭利益受损;假如本身就是再婚家庭,那么估计巴不得所有财产都留给自己的亲生孩子......
至于那位读者所提出的妻子先于丈夫去世这种情况,那么假如是在夫妻双方对财产共有的前提下是需要分一部分财产给女方的父母。要知道今时今日的妻子并非丈夫的附属物,假如说丈夫担心妻子改嫁会对自己的孩子和原生家庭的利益造成影响,那么当妻子在不久于人世时就不担心这样的问题吗?过去古人担心女人改嫁导致夫家的财产外移,然而今时今日的夫妻共同财产却未必是丈夫一个人挣来的。
我国现行的继续法通过把父母、配偶、子女列为第一顺序继续人,从而得以确保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时死者的亲生孩子和原生家庭的权益能得到最起码的保护,然而客观上这也造成了财产可能被旁系的兄弟姐妹继续这样一种问题。所以在详细的财产继续问题上最好还是根据自家的实际情况订立遗嘱,从而确保当意外发生时能尽可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来源:土味情话